
关于澳门新莆京4429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澳门新莆京4429。(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译名:Jiangsu Advanced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A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新材料产业领域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联合省内新材料企业和国内外相关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金融、投资、保险、设计、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充分发挥关于澳门新莆京4429作为政府与新材料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树立“诚信、合作、服务、共赢”的理念,大力提升江苏新材料企业创新力、产品竞争力和产业生态水平,夯实我省新兴产业全面快速发展基础,为江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南京市清江南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新材料产业全面调查,研究发展趋势,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和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立法建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政府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和帮助会员争取并落实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三)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新材料产业规划和产品技术、质量行业标准,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参与新材料企业认定和新材料产品鉴定,推荐名牌产品;
(四)开展经济技术咨询、培训、交流,构建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产业体制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做精做优做强,促进新材料企业持续发展;
(五)发挥江苏新材料领域生产、科研、学术、资金、政策的优势,推进“政、园、企、研、质、金”深度融合,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快新材料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
(六)建设江苏省新材料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及时公布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国内外有关新材料科技、经济、市场等信息。宣传我省新材料企业、产品和产业集群的优势,为产业发展服务;
(七)开展国内外新材料产业交流活动,举办新材料展会,组织企业参加新材料相关展览,开展新材料产业项目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
(八)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帮助会员提供投资决策咨询和政府政策解读;
(九)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专项任务,配合或协助做好产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关于澳门新莆京4429活动;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与新材料相关的企业、合法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与高校;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参加关于澳门新莆京4429活动;
(三)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新材料相关,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个人有效证件、相应职业资质与职称证明;
(五)有固定的个人住所。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关于澳门新莆京4429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关于澳门新莆京4429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3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本会正式会员,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关于澳门新莆京4429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登记注册的证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所在单位经营管理规范,有良好信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有较好的业绩,在行业、地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理事会议,按本协议章程规定履行理事义务;
(五)个人会员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术管理职务,在关于澳门新莆京4429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六)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及省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以及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和修改除本会章程以外的内部规定;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规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5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